生态毒理学报

生态法治建设路径探析以吉林市为例 

来源:生态毒理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的基本要求

2012年11月,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个文明一体建设”的范畴。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又将生态文明建设整体纳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框架,并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出了”建立和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等五项基本要求,充分和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的基本特征,为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成为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根本遵循。党的相关会议再次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思路,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指引了方向。对于吉林市来说,四面环山,松花江穿城而过的自然条件具有独一无二的生态价值,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现实又使得吉林市在发展传统重工业还是新型环保产业的现实面前面临艰难选择,这就更需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思想为指引,对吉林市的生态法治建设现状做更深一步的了解与思考,找到发展吉林市生态法治建设的路径。

二、吉林市生态法治建设现状

(一)吉林市生态法治建设措施

第一,升级锅炉设施。2017年,按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①,吉林市制定《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吉林市非电燃煤锅炉(窑、烘干炉)整治工作方案》,在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第二,淘汰黄标车辆。依据2016年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和吉林省《关于印发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林市在2016年底全部淘汰黄标车。第三,明确环评主体,严格审批程序。依据2016年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②,明确环评市级、区级项目的审批主体,同时要求各主体细化各个审批环节,确认审批职责分工,使环评审批运行程序化、标准化和公开化。第四,落实资金保障,资金专项使用。2016年12月26日,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吉林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吉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吉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加强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引导类资金,为吉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提供了法治保障。第五,全面推行河长制,强化河湖生态修复。2017年7月,吉林市出台实施《吉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正式推行河长制,实行“一河一策”“一事一办”,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对河长巡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第三方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交办和督办查办。在保护水资源、保证市民生产生活安全和国家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安全上迈出重要一步。

(二)吉林市生态法治措施取得的效果

这些措施的采取,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吉林市空气质量2018年8月份PM10平均浓度与上月相比下降11%,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7%;PM2.5平均浓度与上月相比下降20%,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4%;SO2平均浓度比上月相比上升2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43%;NO2的平均浓度与上月相比杭生10%,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8%。8月份优良天数为28天,占有效监测天数的90%,无重度污染(五级)和严重污染,截至8月末,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89天,比去年同期增加20天③。另外,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各年度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吉林市工业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与处置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④。

可以看出,得益于吉林市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吉林市空气质量、水资源质量开始好转,工业废废水、废气的处理维持在较为平稳的范围。

三、吉林市生态法治建设中的问题

随着吉林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吉林市城市生态法治建设不足的劣势也显现出来。

(一)公众生态法治知识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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