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毒理学报》
文章摘要:某公益性公墓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罪与非罪的实践之争,揭示了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属性法定犯化带来的诸多弊端,进而影响到刑法谦抑、依法行政等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生态环境资源刑法对生态环境资源法益的保护决定了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然秩序的破坏,而不应局限在生态环境管理秩序本身。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伴随生态环境资源伦理的演变,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提出了自然犯化的立法需求和保持谦抑性的司法考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属性自然犯化,能够充分体现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政策“保护的绝对从严与惩罚的相对从严”总要求,也能为生态环境刑事司法提供准确指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资源治理现代化的应有内涵,亦成为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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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DOI:10.16112/j.cnki.53-1160/c.2022.01.213
论文分类号: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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