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毒理学报》
文章摘要:统筹陆海自然生态保护,既需要从全局出发,将海洋生态保护纳入自然生态保护的总体制度框架体系,对陆海自然生态实施整体性统一保护,也需要重视海洋自然生态的特殊性。我国目前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无法满足统筹保护陆海自然生态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自然生态保护法体系化与法典化的必要性。“自然生态保护法编”作为我国环境法典中的一编,在构建我国自然生态保护整体性制度框架体系,将海洋自然生态纳入其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在第五章“生态要素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中设专节保护海域和海岛两种特殊的海洋生态要素,而且有必要在第六章“生态区域保护”中设专节保护海岸带和区域海两种特殊的海洋生态区域。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刘卫先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海洋发展研究院
论文DOI:10.19404/j.cnki.dffx.20220424.006
论文分类号:X321;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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