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毒理学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和《条例》宣贯,3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排污企业发出公开信。内容如下:
全省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条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应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或变更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src="http://p0.qhimgs4.com/t01e2c39d7aead60fa4.jpg">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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