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毒理学报》
古往今来,人们都在追求德福一致的伦理信念,尽管追寻的路径各不相同,如西方古希腊的德性幸福论、中世纪的至善幸福论、近现代的人本主义幸福论,抑或传统儒家的仁爱幸福论,无不将道德与幸福内在关联,探索实现幸福的道德动力。然而,为了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确立起来的现代生态伦理思想,围绕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而展开的论证,似乎与人的社会生活及其幸福追求没有必然联系,成了仅仅约束人自身行为的外在规范,无法转化为现代人内在的精神需要。现代生态伦理缺少幸福主题方面的探讨,不仅阻碍了其由理论向实践转变的现实通道,也遮蔽了现代人自我追求幸福的内在动力。因此,作为一种全新的道德范式,生态伦理思想亟须跳出“现代性”伦理话语的制约,打破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包括社会生态与精神生态)之间的壁垒,探讨自然价值、社会生活与幸福追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此提升人的幸福能力,为人类保护自然与完善自身,提供一种更为合理的道德解释。
一般而言,生态伦理的产生源于现代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造成了威胁人类自身生存的生态危机,因而需要保护自然。但在保护自然的伦理根据上却存在截然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两种立场,一种是论证自然“内在价值”的生态中心主义,另一种是坚持人具有“内在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这种争论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开始关注自然价值之于人的关系,但如果仅限于此,不能进一步延伸到现实的社会生活,就会背离生态伦理建构的理论初衷,滑入“现代性”伦理话语设置的理论陷阱,无法走出保护自然的两难处境。解决这一难题,需要生态伦理在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之间建立有机联系,直面“现代性”伦理话语体系,反思现代社会发展至上的“物化生活”所导致的周期性经济危机,以及精神生态失衡导致幸福感下降的精神危机。
从根本上说,生态伦理所面对的现实问题,除了表层的生态危机,还有深层的生存危机。物化的生活方式遮蔽了自我欲求的幸福能力,使人的生活视域越来越狭窄,成为原子化的孤独个体,既疏离了自然,也远离了人自身。生态伦理思想基于生态危机的道德考量,确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为保护自然提供了客观基础。但这只是生态伦理发展的一个必要环节,最终目的应当是反观人文生态,关注社会生活,依靠人自身的道德实践活动,养成生态德性,在善待自然中完善人自身,提升人的幸福能力。因此,要真正解决生态危机,必须将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密切关联,推动生态伦理由价值观的理论探讨向生活方式的现实转变以及精神状态的内在提升,克服人自身的生存危机,如此才能根本解决人疏离自然的“现代性后果”。否则,保护自然的伦理观念就仅仅成了一种外在约束,难以转化为人的真实需要。
生态伦理旨在保护自然,但并不脱离由传统向现代转变所形成和确立起来的人文精神,如人的尊严、价值,生活的意义以及幸福的渴望等普遍的人文关怀。没有人文精神的内在动力,保护自然就失去了实践意义。人文精神是现代伦理话语所珍视并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本精神。从西方社会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提倡人性解放,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要求凡人的现世幸福,到启蒙运动强调理性的力量,渴望人的自由、平等,追求人的幸福权利,确定了以人为本的伦理框架,奠定了现代人文精神的伦理基础。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在这个目的秩序里,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亦即他永远不能为任何人(甚至上帝)单单用作手段。”
然而,西方伦理文化所生发出的人文精神并不是尽善尽美。表面上奠定了现代社会所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体系,但实质性的伦理生活却陷入“物的依赖性”,使人驻足于“手段的迷宫”,与真实的幸福渐行渐远。肇始于西方伦理文化的现代社会,在“资本逻辑”的“效用原则”“增殖原则”推动下,依靠经济主义、消费主义以及推波助澜的科技主义,打着“人本主义”旗号,却从事着破坏自然、伤害人自身的隐性暴力。生态伦理关注自然,论证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不违背以人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通过伦理观念向自然的延伸,开启新的人文精神,不仅揭示出“现代性”伦理话语在人与自然价值观上的盲点,也折射了现代社会生活的“物化”倾向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生态伦理正是源于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伦理思考,将伦理关怀的对象拓展到自然界,在确立人与自然伦理关系中探寻人自身的真实样态,找到人获得真实幸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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