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毒理学报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名单 

来源:生态毒理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18

导语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2019年12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其中,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实验区等7家入选。

今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明验收对象要求:总体规划已实施3年以上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原则上均应提出验收申请。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我国非遗保护的历史只有很短十多年时间,但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很好地与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保护,尤其是以乡村为背景的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结合了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经验,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探索设立了文化生态保护区。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遗保护模式,在全世界范围都比较少见,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中保护理念和方式的重要探索与实践,也是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大创举。

从2007年开始,我国已建立23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护区内的主要聚居民族有汉族、藏族、土族、回族、撒拉族、羌族、土家族、苗族、白族、壮族等23个。同时,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做法,各省(区、市)也设立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此外,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实地暗访、社会公示等工作程序,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12月发布了《关于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将7处摘帽“实验”,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山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截至2021年4月30日,总体规划已实施3年以上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

二、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三)《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三、验收原则

(一)夯实建设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区划范围跨地市的,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先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调整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建设管理业务指导。

(二)严格验收标准。总体规划已实施3年以上符合验收条件的实验区原则上均应提出验收申请。拟不提出申请的,结果等同于验收不通过,并由相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2次验收不合格的,原则上取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资格,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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