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毒理学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郄建荣
针对“十四五”之初,部分地区上马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称“两高”)项目抬头,影响碳达峰目标实现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问题,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两高”项目将依法不予审批;同时,将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眼下正值“十四五”之初,但是,部分地区却出现了“两高”项目抬头的情况。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积极发展,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他表示,源头防控是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治本之策。《指导意见》通过强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及监管执法,能够有效实施对“两高”项目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指导意见》提出,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其中,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各级生态环保部门将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将强化责任追究。“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指导意见》说,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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