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毒理学报

生态环境部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 

来源:生态毒理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07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管理登记指南》。 《新化学物质》(公告[2020]51号,以下简称《登记指南》),《登记指南》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负责人生态环境部固废和化学品司就《登记指南》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问:《注册指南》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我部组织修订印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聚焦环境风险,优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细化登记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新危害信息跟踪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企事业单位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提供服务和便利,同时进一步提高标准化水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 根据《办法》,我部组织修订了《登记指南》,指导申请人进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责任和义务。跟踪管理有关的《办法》。

问:修订后的《注册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 《登记指引》作为《办法》实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修改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方法,对环境风险进行定量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进一步细化高危化学物质分析、标签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必要性评估和公开推广申请、新用途环境管理注册等具体要求。
二是优化注册数据标准和要求。 落实应用数据分类分级要求,推动计算毒理学技术应用,细化高危化学物质标准和分级筛选策略,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高成本检测,降低企业的负担。
三是细化注册后的后续管理要求。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新化学物质信息传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首期活动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新危害信息和环境风险跟踪的要求,以及信息公开和数据保存等要求,完善了新用途登记、登记证变更、撤销、注销等登记后跟踪管理所需的配套表格,为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提供了便利。
四是推进注册申请和跟踪管理规范化、规范化。 编制了登记申请表、信息报告表、登记证书变更、撤销撤销申请表、使用代码表等14个配套系列表格,规范了登记申请格式和后续管理要求。申请人应使用相应的支持表格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并落实后续管理要求。
另外,《登记指南》还根据《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补充工作实践,完善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补充程序和要求。 .同时,针对申请人多年来在注册过程中询问较多的一些问题,如农药原药、药用原料、兽用原料的适用方法是否适用,试验生物体是什么,相关的内容进一步细化。

《报名指南》修订过程坚持敞开大门征求意见,集思广益。通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与相关行业企业和专家召开座谈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报告,我们广泛听取了国内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一一分析,积极回应企业的合理诉求,并力求全盘接受。征求意见稿新增、改写、简化200余处,涵盖各方意见500余条。

问:注册指南中的申请数据有哪些调整?

答案: 本次修订的注册指南对申请数据进行了四项调整。
一是优化数据分类分类提交要求。 《注册指南》将申请数据分为最低要求数据和其他数据。常规和简化注册通常只需要按照最低要求提交数据。对于常规登记,如果最低要求的数据不足以支持环境风险评估,应根据要求结合暴露渠道提交其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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